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1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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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6 18:12
宁波市在对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进行拆迁时,针对非住宅用房的补偿安置有明确的规定。首先,第三十八条规定,拆迁非住宅用房时,一般采用货币安置方式。被拆迁人如符合条件,如土地利用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等,也可选择迁建安置。货币安置会根据第二十三条规定,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补偿被拆迁房屋的面积。
对于迁建安置,第四十条详细列出:拆迁人需根据政府规定提供迁建用地,并负责基础设施的建设或支付费用;被拆迁人需办理相关手续,拆迁人需提供协助;被拆迁房屋按重置价格进行补偿。此外,拆迁可能对被拆迁人的生产和经营活动造成影响,会根据房屋面积、用途等因素支付一次性经济补贴,包括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施设备和装饰费用的补偿。
对于学校、医院、宗教场所等特殊非住宅用房,第四十二条规定,其拆迁补偿安置需遵照相关法律和法规,确保特殊性得到妥善处理。总的来说,宁波市在非住宅用房拆迁补偿安置上,兼顾了经济效益与社会影响,力求公平合理。
为了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