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1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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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2 07:2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若判断有必要逮捕,应在拘留期限届满之日起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批并获得批准。确属特殊情况者,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予延长,由一日增至四日。针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递交的批准逮捕申请后,应在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须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如需进一步侦查,且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条件,依法可对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因此,对于涉嫌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而言,倘若已被刑事拘留长达37天,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极有可能已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准逮捕的请求。若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该犯罪嫌疑人将面临逮捕并继续接受侦查。反之,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将被立即释放,公安机关亦需将执行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若仍需进行侦查工作,且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条件,依法可对其实施相应的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