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1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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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7 22:35
债权债务关系中主体的变更对于债务的履行有重要的影响,因此实践中双方通常会约定不得转让债权、债务。但是如果双方约定不得转让债权,但是债权已经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是否对债务人有效呢?
网友咨询:
当事人约定了债权不得转让,但是债权人仍然将债权转让了,转让行为是否对债务人产生效力?
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霍逸飞律师解答: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关于禁止转让债权的约定具有相对性,即不具有物权的对世性,因此该约定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但是实际已经转让的,对债务人是否发生效力应当区分金钱债权和非金钱债权。
1、金钱债权
金钱债权的转让通常不会加重债务人的负担,金钱债权即使约定不得转让,也可发生债权转让的效力,以确保金钱债权的流通性。因此金钱债权约定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非金钱债权
非金钱债权不同于金钱债权,在债务的履行上可能会有一定的变更,存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风险,因此法律对受让人的要求更为严格。受让人为善第三人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约定不得对抗受让人;受让人非善意的,即了解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的,转让债权的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霍逸飞律师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主要是指债权基于当事人特定身份而产生,或债权与债权人的人身有不可分割的关系。若将此类债权转给第三人,将使合同的内容发生根本性变化,违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初衷与目的。如基于当事人信任关系而订立的委托合同、赠与合同、雇佣合同等属于不得转让的合同,抚养费请求权、抚恤金请求权等具有人身损害赔偿性质,也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通常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明确禁止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这种约定必须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果债权出让人与债务人并未约定不能转让债权,那么债权可以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这类债权主要有两类:一是根据本法第502条第2款转让债权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债权人向批准或者登记机关申请权利转让时被拒绝的;二是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债权。
霍逸飞律师: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先后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实习工作。在诉讼代理活动中能够深刻理解纠纷及案件实质,提出独特、有力并符合客户需求的角度和方向,制定诉讼服务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