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1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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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5 09:21
在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中,尚无母公司的概念,但对分公司及子公司已有原则的规定。那么,分公司注销后,可以起诉总公司吗?
网友咨询:签约对方是分公司但是签约前已经被注销了,现在合同问题可以起诉总公司吗?
重庆巨力律师事务所邓春律师解答:
由于分公司被注销,说明已经没有该合同主体了,这样签订的合同应当是无效的,但签订合同后,你方已经履行合同,总公司也予以认可的,这种情况下可以起诉总公司。
分公司已经被注销是否可以起诉维权,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
1、企业注销登记时经过清算的:
企业被注销登记时,清算主体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承诺企业注销登记后遗留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的,债权人可以做出承诺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2、企业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登记:
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中承诺偿债,债权人既可以对清算主体或承诺偿债人择一而诉,其承担清偿责任;也可以二者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另一种情况,被注销登记的企业为债权人的,如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可应其申请直接变更其为诉讼主体;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终结诉讼。
邓春律师解析: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
(1)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己独立承担。分公司则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应冠以隶属公司的名称,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只是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
(2)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一般不是采取直接控制,更多地是采用间接控制方式,即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和投资决策来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而分公司则不同,其人事、业务、财产受隶属公司直接控制,在隶属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承担债务的责任方式不同。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最大股东,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经营负债承担责任。分公司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上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即由隶属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重庆巨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执业十余年,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被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聘为特邀调解员,市总工会聘请为职工法律服务志愿团成员。擅长公司法律事务的处理及建设工程、交通事故及刑事辩护等。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6 04:11
在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中,尚无母公司的概念,但对分公司及子公司已有原则的规定。那么,分公司注销后,可以起诉总公司吗?
网友咨询:签约对方是分公司但是签约前已经被注销了,现在合同问题可以起诉总公司吗?
重庆巨力律师事务所邓春律师解答:
由于分公司被注销,说明已经没有该合同主体了,这样签订的合同应当是无效的,但签订合同后,你方已经履行合同,总公司也予以认可的,这种情况下可以起诉总公司。
分公司已经被注销是否可以起诉维权,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
1、企业注销登记时经过清算的:
企业被注销登记时,清算主体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承诺企业注销登记后遗留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的,债权人可以做出承诺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2、企业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登记:
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中承诺偿债,债权人既可以对清算主体或承诺偿债人择一而诉,其承担清偿责任;也可以二者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另一种情况,被注销登记的企业为债权人的,如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可应其申请直接变更其为诉讼主体;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终结诉讼。
邓春律师解析: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
(1)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己独立承担。分公司则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应冠以隶属公司的名称,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只是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
(2)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一般不是采取直接控制,更多地是采用间接控制方式,即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和投资决策来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而分公司则不同,其人事、业务、财产受隶属公司直接控制,在隶属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承担债务的责任方式不同。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最大股东,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经营负债承担责任。分公司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上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即由隶属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重庆巨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执业十余年,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被市大渡口区人民*聘为特邀调解员,市总工会聘请为职工法律服务志愿团成员。擅长公司法律事务的处理及建设工程、交通事故及刑事辩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