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挪用公款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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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07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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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7 04:20
一、挪用*怎么界定
1、挪用*界定的方式有:
(1)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所有的款项;
(2)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资金款项等;
(3)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七种特定款物;
(4)能够认定的特殊款项。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挪用*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挪用*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的使用权,同时行为人挪用*后必然占有,有的还因此获得收益。而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相互联系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能,因此对所有权权能的侵犯也必然是对所有权的侵犯。所有权被侵犯并不意味着所有权转移;
2、客观要件。挪用*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3、主体要件。挪用*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性。构成挪用*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4、主观要件。挪用*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的使用权。但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