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07 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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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2 23:43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污染环境罪由结果犯改为危险犯,通过立法形式加强环境保护。反映出我国刑法扩大了污染环境罪保护法益的范围。污染环境罪作为结果犯,确立了人的生命、身体、自由、财产作为环境犯罪的法益。而作为危险犯,人的生命、身体、自由、财产等传统法益不再是唯一保护的法益,行为仅造成生态法益的侵害也可以成立犯罪。
一、污染环境罪是危险犯吗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污染环境罪由结果犯改为危险犯,通过立法形式加强环境保护。一方面,对惩治和预防环境污染犯罪,改善环境现状具有积极意义;但同时这一立法变化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适用障碍。一是“发案难”。将污染环境罪由结果犯改为危险犯,反映出我国刑法扩大了污染环境罪保护法益的范围。污染环境罪作为结果犯,确立了人的生命、身体、自由、财产作为环境犯罪的法益。而作为危险犯,人的生命、身体、自由、财产等传统法益不再是唯一保护的法益,行为仅造成生态法益的侵害也可以成立犯罪。对于这类污染环境犯罪,由于尚未侵害到相对人的人身、财产等切身利益,人们揭发、控告,以及保护环境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削弱。
二、危险犯的种类
在我国将危险犯分为两种:
1、具体危险犯:
具体危险不是一般人的危险感觉,也不是一般人对当时情况所进行的大致判断对具体危险的证明和判断,应当由司法官员以及其他有专门知识或专业认识能力的人,以行为当时的各种具体情况以及已经判明的因果关系为根据,认定行为是否具有发生侵害法益的可能性。例如,放火罪是具体危险犯,只有根据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火力大小、与可燃物距离地远近等),客观地认定使对象物燃烧的行为具有公共危险时,才能成立放火罪。又如,故意损坏交通工具罪是具体危险犯,拆卸一个车轮的行为一般人当然认为有危险,但并不是所有拆卸车轮的行为都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中所要求的具体危险,还必须进一步判断:
(1)该车辆在被拆掉一个车轮后仍能行驶(至于行驶距离远近则在所不问);
(2)这样的行驶会造成颠覆或者冲撞事故;
(3)司机有可能在启动汽车前或开始正常运行时难以意识到车辆的这一缺陷;
(4)该车辆正在使用期并实际投入了使用。缺乏上述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认定为存在具体危险,只可能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而不成立本罪。
2、抽象危险犯:
抽象危险犯是指行为本身包含了侵害法益的可能性而被禁止的情形。抽象危险不属于构成要件,只是认定行为可罚的实质违法根据,是立法者拟制或者说立法上推定的危险,其危险及其程度是立法者的判断,法官只要证明危险不是想象的或臆断的(迷信犯),就可以认定危险的存在,该当构成要件的行为具备可罚的实质违法性。盗窃枪支虽然抽象危险是立法上推定的危险,但在认定抽象危险是否存在时,法官的判断仍然是必要的,由此才能确定有无立法者推定的危险。对抽象危险的判断,以行为本身的一般情况或者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可能性。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抽象的危险犯,根据一般社会生活经验,认定窃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具有公共危险时,便成立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