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07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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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4 02:52
对方公司破产了,但债务还没还清,可以要求股东继续清偿债务吗?对方公司破产财产全部偿还债务后,剩余的债务一般不能要求股东来偿还,除非该股东有滥用股东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才可以在他的出资范围内要求清偿债务。
网友咨询:
公司破产清算后,仍有债务没有偿还。破产程序完成后,这些债务股东们还需要偿还吗?还是只对投入资本负责即可?
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刘浩律师解答: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所以只要股东切实履行了自己的出资义务,即不用偿还破产程序完成后的债务。
但是,股东为公司的债务提供了担保,则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刘浩律师补充:
破产清算的相关法律制度
《公司法》中的破产清算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破产概念专指破产清算制度,即对债务人宣告破产、清算还债的法律制度。
要将公司的普通清算和破产清算区别开,它们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只规范普通清算。
继《企业破产法》和《公司法》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发布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破产规定》)。由于破产清算会计原理与常规会计原理大不相同,因此,破产清算的会计核算方法必然与常规会计核算不同。国家有关破产清算会计核算目前还没有相关的会计准则,主要有1997年财政部制定的《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然而在目前会计实务中尚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于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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