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0 0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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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0 08:44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根据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网友咨询:
侮辱别人应该按照什么标准量刑?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王赛律师解答: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根据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侮辱罪是情节犯,行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予以立案追究。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以下情形:
1、手段恶劣的,如当众将粪便塞入他人口中等;
2、侮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如被害人不堪侮辱自杀的,因受侮辱导致精神失常的;
3、多次实施侮辱行为的等。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王赛律师解析:
侮辱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
侮辱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2、客观要件
侮辱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一,必须要有侮辱行为。
侮辱,是指对他人予以轻蔑的价值判断的表示,所表示的内容通常与他人的能力、德性、身份、身体状况等相关。即使行为人所表示的内容是公知的事实,但只要该内容是毁损他人名誉的事实,就属于侮辱。
第二,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
所谓“公然”侮辱,是指采用不特定或者多数人可能知悉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
不特定人,是指对方不是由特定关系所限定的人,例如,在马路上、街道里谩骂他人的,属于公然侮辱。
对于多数人,并无确定的数量要求,需要结合行为的时间、场所以及对方与被害人的关系等进行判断。
侮辱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场所;公然也不要求被害人在场。但是,如果仅仅面对着被害人进行侮辱,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则不构成侮辱罪。
另一方面,只要不特定的人或者多数人可能知悉,即使现实上没有知悉,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利用电子邮件、网络侮辱他人的,也成立本罪。
第三,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
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即使是恶人或者徒有虚名的人,也能成为侮辱的对象。但是,对于公然揭露有损社会公众人物名誉的事实的,不应轻易认定为本罪。
在大庭广众之中进行无特定对象的谩骂,不构成侮辱罪。
死者不能成为本罪的侮辱对象,但如果表面上侮辱死者,实际上是侮辱死者家属的,则应认定为侮辱罪。
法人也不能成为本罪对象,但如果表面上侮辱法人,实际上是侮辱法定代表人等自然人的,则应认定为侮辱罪。
第四,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以下情形:手段恶劣的,如当众将粪便塞入他人口中等;侮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如被害人不堪侮辱自杀的,因受侮辱导致精神失常的;多次实施侮辱行为的等。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为会造成败坏他人名誉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侮辱罪的量刑: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王赛律师简介
王赛律师执业来经办上百案件,在刑事辩护中多次做到取保候审,多次为当事人争取到公安机关撤案或者检察院不起诉以及法院缓刑。在民事案件承办中,注重调解,为当事人真正解决问题,化解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