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1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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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1 01:13
保证期间就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此期间可以由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若是没有约定,或者是约定不合法,那么保证期间就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的6个月。若此期限届满,债权人不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那么担保人就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了。一、根据相关规定什么是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按照约定执行。保证人和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为6个月。保证期间均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二、与保证期间有关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 【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四条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第六百九十五条 【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影响】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对于债务人在向单位、公民个人提出借款请求时提供了担保人的情形,债权人可以与担保人约定保证期间。需要注意的是,约定的保证期间不得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也不得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否则约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