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1 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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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8 00:53
刑事案件中判刑的时间是从判刑执行以后开始计算的,可是,在判刑之前羁押嫌疑人的时间是能折抵刑期的,例如对犯罪嫌疑人判处了三年有期徒刑,之前羁押的时间有一年半,嫌疑人实际服刑的时间就是一年半。
一、审理刑事案件判刑时间怎么算?
刑事案件判刑时间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是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
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第二百一十三条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第二百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第二百二十一条 人民*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
最高人民*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决定。
其实在刑事案件中,如果当事人对一审的判决结果提出了上诉,那刑期肯定不是从一审判决结果出来后开始计算的,一般情况下,二审作出的判决结果是最终结果,这种情况下,刑期就从二审判决书出具以后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