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7 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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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6 19:14
票据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 狭义上的票据,即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
一、哪些行为是票据欺诈?
票据欺诈行为包括:
1、伪造、变造票据;
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
3、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4、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6、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
7、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上述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二、票据欺诈的法律责任是怎样的?
有票据欺诈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较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能涉及的罪名有,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票据诈骗罪。根据不同的罪名进行定罪处罚。
三、在票据的风险防范方面,要注意什么?
1、贸易成交以前,一定要了解客户的资信,做到心中有数,防患于未然。对那些资信不明的新客户以及外汇紧张、地区落后、国家局势动荡的客户,尤其要做到这一点。
2、对客商提交的票据一定要事先委托银行对外查实,以确保能安全收汇。
3、贸易成交前,买卖双方一定要签署稳妥、平等互利的销售合同。
4、在银行未收妥票款之前,不能过早发货以免钱货两空。
5、即使收到以世界上资信最好的银行为付款行的支票,也并不等于将来一定会收到货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票据的;
(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六)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