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7 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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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3 03:32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12月16日发布的司法解释中,针对票据诈骗罪制定了详细的规定。根据法发[1996]32号文件,诈骗行为若涉及金融票据,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将构成犯罪。
个人进行的票据诈骗,金额在5千元以上的被认定为"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超过10万元则为"数额特别巨大"。单位实施的票据诈骗,金额分别达到10万元、3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的,分别对应"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此外,使用伪造或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无论金额大小,都将按照票据诈骗罪进行定罪处罚。根据2001年5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对于票据诈骗行为,个人诈骗金额达到5千元,单位诈骗金额达到10万元,都将被纳入追诉范围。
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票据诈骗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票据诈骗罪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