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7 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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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2 13:36
委员会认为,第三稿的规定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各类银行,特别是十国集团内部的国际活跃银行以及各国监管机构认为需纳入监管的大型银行。2006年底,成员国在这些国家同步启动新协议的实施,其中巴塞尔II的框架可能覆盖整个银行业。在非十国集团国家,由于监管重点各异,全面实施新协议短期内可能不是首要任务。各国监管机构应根据本国银行体系特点,审慎制定实施计划,权衡新协议带来的益处。
考虑到资源和其他工作,非十国集团国家的实施时间普遍安排在2006年之后,这是合理的。即使在执行最低资本要求的同时,监管当局也需关注新协议的其他核心内容,即强化监管检查和市场纪律的实施。
许多国家的监管机构已经开始为巴塞尔II的过渡做准备。为了推动这一进程,巴塞尔委员会邀请各国监管人员,与国际货币基金和世界银行合作,共同制定向新协议标准法和IRB法过渡的框架。委员会强调,持续的合作对于确保顺利过渡到新协议至关重要。
1997年爆发的东南亚金融危机,波及全世界,而当时的巴塞尔协议机制却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在这样的背景下,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第一次建议,决定修订1988年协议,以增强协议规则的风险敏感性。那次建议发出后,该委员会于今年年初提出了一个更加全面、具体的新建议,计划在2001年底出台新巴塞尔协议的最终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