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7 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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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0 06:44
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详细解读如下:
1. 构成: 本附加合同作为《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简称主合同)的补充,由保险单、条款、相关文件(如现金价值表、声明等)组成,以及投保单、复效申请书等书面协议。
2. 投保范围: 被保险人需年满三十岁且不超过五十岁,身体健康,由本人或对其有保险利益的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
3. 保险责任: 合同自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生效,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八十周岁。一年后初次患重大疾病,将给予300%基本保险金额的保险金,意外伤害不受此限制。
4. 责任免除: 若因故意伤害、自伤、吸毒等行为导致重大疾病,或在战争、核辐射等特定条件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5. 保险费: 采用年交方式,交费期限有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三种选择。
6. 受益人: 除非另有规定,被保险人本人为默认受益人。申请保险金时,需提交相关证明和资料。
7. 解除合同: 投保人可同时解除主合同和附加合同,但需提交相关文件和申请,退款规则根据合同生效年限和缴费情况有所不同。
8. 终止条件: 合同终止可能因主合同终止、约定终止条件或其他主合同终止情形。保险费退还根据合同状态和年限决定。
9. 附则: 未在本附加合同中明确的事项,参考主合同条款;主合同无效时,本附加合同同样无效。
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0 06:36
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详细解读如下:
1. 构成: 本附加合同作为《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简称主合同)的补充,由保险单、条款、相关文件(如现金价值表、声明等)组成,以及投保单、复效申请书等书面协议。
2. 投保范围: 被保险人需年满三十岁且不超过五十岁,身体健康,由本人或对其有保险利益的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
3. 保险责任: 合同自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生效,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八十周岁。一年后初次患重大疾病,将给予300%基本保险金额的保险金,意外伤害不受此限制。
4. 责任免除: 若因故意伤害、自伤、吸毒等行为导致重大疾病,或在战争、核辐射等特定条件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5. 保险费: 采用年交方式,交费期限有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三种选择。
6. 受益人: 除非另有规定,被保险人本人为默认受益人。申请保险金时,需提交相关证明和资料。
7. 解除合同: 投保人可同时解除主合同和附加合同,但需提交相关文件和申请,退款规则根据合同生效年限和缴费情况有所不同。
8. 终止条件: 合同终止可能因主合同终止、约定终止条件或其他主合同终止情形。保险费退还根据合同状态和年限决定。
9. 附则: 未在本附加合同中明确的事项,参考主合同条款;主合同无效时,本附加合同同样无效。
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0 06:40
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详细解读如下:
1. 构成: 本附加合同作为《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简称主合同)的补充,由保险单、条款、相关文件(如现金价值表、声明等)组成,以及投保单、复效申请书等书面协议。
2. 投保范围: 被保险人需年满三十岁且不超过五十岁,身体健康,由本人或对其有保险利益的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
3. 保险责任: 合同自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生效,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八十周岁。一年后初次患重大疾病,将给予300%基本保险金额的保险金,意外伤害不受此限制。
4. 责任免除: 若因故意伤害、自伤、吸毒等行为导致重大疾病,或在战争、核辐射等特定条件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5. 保险费: 采用年交方式,交费期限有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三种选择。
6. 受益人: 除非另有规定,被保险人本人为默认受益人。申请保险金时,需提交相关证明和资料。
7. 解除合同: 投保人可同时解除主合同和附加合同,但需提交相关文件和申请,退款规则根据合同生效年限和缴费情况有所不同。
8. 终止条件: 合同终止可能因主合同终止、约定终止条件或其他主合同终止情形。保险费退还根据合同状态和年限决定。
9. 附则: 未在本附加合同中明确的事项,参考主合同条款;主合同无效时,本附加合同同样无效。
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