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7 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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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7 02:46
数罪并罚是指同一个犯罪分子犯下了多个罪,这些罪堆积在一块受罚。数罪并罚的处罚力度肯定是会比单罪更加严重一些,所以很多人也想要知道数罪并罚的刑期计算方法。那么数罪并罚刑期如何算,多次受贿是否适用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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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刑期如何算,多次受贿是否适用数罪并罚?
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吴明佑律师解答:
多次受贿不适用数罪并罚,受贿罪是数额犯罪,多次受贿,将每次的数额累计相加,合并计算数额,从而依此标准进行量刑。
数罪并罚有三种情况:1、审判时一人犯数罪:吸收、限制加重。2、服刑后发现漏罪:先并后减。3、服刑后又犯新罪:先减后并。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吴明佑律师解析:
《解释》将“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作为受贿罪的从重处罚情节,该情节可以起到入罪或升格法定刑的作用,但不是成立受贿罪的必要要件,因此,如果不考虑该情节的受贿行为成立受贿罪,该情节(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同)又构成相关渎职罪的,两罪之间系原因与结果关系的牵连犯,予以并罚,并未重复评价。
如果“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这一情节已经在受贿罪入罪或升格法定刑中发挥了作用,再将该情节以相关渎职罪认定,从而并罚的,此时该情节被评价了两次,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其实,在该情节同时被受贿罪和相关渎职罪评价之时,成立受贿罪和相关渎职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这样既未重复评价,又不致罪刑失衡。
吴明佑律师,中共党员,现为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学士学位。担任政府行政与公司治理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业务部委员,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济南市律师协会会员,济南优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