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6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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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2 08:54
生命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生命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而存在的物质前提,生命权一旦被剥夺,其他权利就无从谈起,所以,生命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保护公民的生命权不受非法侵害,是我国法律的首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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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8日6时许,陆某在某校女生宿舍的卫生间内诞下一名女婴后将其丢弃于卫生间垃圾桶内,致该女婴死亡。经鉴定,上述女婴符合呼吸道受压迫或阻塞,造成机械性窒息死亡。同年7月31日12时许,陆某在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处理。 陆某生于2002年,犯罪时刚满十八岁,且属在校学生。陆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郭文晖律师解答:
陆某因害怕被人发现而将婴儿丢弃,致婴儿死亡,陆某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其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陆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陆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考虑到陆某犯罪时刚满十八岁,年龄较小,心智不成熟,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且属在校学生,可以对陆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郭文晖律师解答: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法典》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郭文晖,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曾体制内工作,也曾创业,多行业经验丰富。在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婚姻家庭领域经验丰富,优势是结合法律和非法律因素全面研判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