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6 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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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5 12:17
本罪侵犯的核心在于我军战场上的救护秩序,这源于我军平等互助的同志关系,以及战场救护制度中对伤病军人生命的重视。《中国人民解放军合成军队战场勤务条令》和《战斗概则》都强调了对伤病军人的及时救治和组织后送。遗弃伤病军人的行为,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如害怕危险或嫌麻烦,都严重违反了战场救护原则,破坏秩序,伤害军心,削弱战斗力,对作战利益构成威胁。
客观上,遗弃伤病军人罪的表现形式是在战场上对我方伤病军人置之不理,情节恶劣,必须是对我方伤病军人,包括伤员和因作战导致的病员。遗弃行为需具备条件,即明知有抢救可能却不作为。紧急情况下,如因客观条件无法及时抢救,不应视为犯罪。遗弃行为必须发生在战场上,包括陆地、水域和空中等战斗区域。
构成犯罪的遗弃行为必须情节严重,如主观动机恶劣、遗弃多人或多次、重要伤病军人的遗弃,以及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直接对伤病军人遗弃负责的军人,包括指挥人员、救护人员和实施遗弃行为的军人。主观上,行为人必须是故意的,即明知会带来伤害后果,却仍希望或放任发生。
然而,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如出于执行作战任务或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救护,即使放弃抢救,若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危害社会的意图,通常不认为构成遗弃伤病军人罪。
遗弃伤病军人罪,是指军职人员在战场上故意将我方伤病军人弃置不顾,情节恶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