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6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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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4 07:20
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分公司产生债务,总公司有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吗?
网友咨询:
分公司产生债务,总公司有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吗?
山东滨蓝律师事务所王春海律师解答:
对于分公司债务,总公司有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当债权数额巨大或者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所产生的争议较为复杂,超出了分公司处置的权限时,应当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在小额诉讼中,尽管分公司为被告,只要得到公司的授权或者认可,分公司管理的财产又足以承担民事责任时,不需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山东滨蓝律师事务所王春海律师解析:
总公司作为法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分公司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两者之间的区别及债务如何承担如下:
1、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却可以其不具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财产清偿。企业法人的经营活动由其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具体体现,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属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仍为企业法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对企业法人的债务可以裁定由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负责偿还。
2、不具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债务,由企业法人负担。
(1)《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保证合同,一般应当认定无效。但因此产生的财产责任,分支机构如有偿付能力的,应当自行承担;如无偿付能力的,由企业法人负担。
王春海律师,男,山东滨蓝律师事务所主任。自执业以来,一直从事金融、保险、公司等法律事务,在为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赢得了客户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