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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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6 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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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7 22:24
为强化证券公司的内部合规管理,增强自我约束,促进持续规范发展,依据《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以下试行规定。
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证券公司必须遵循此规定,其合规管理涵盖了公司的所有业务、部门与分支机构,以及全体员工,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等各个环节。
合规管理是指公司制定并执行合规制度,建立合规机制,培养合规文化,以预防因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而产生的合规风险。合规要求公司的经营和员工行为符合法律准则,包括职业道德和行业标准。
证券公司应树立全员参与的合规理念,强调从高层开始,倡导合规文化,确保所有员工具备合规意识。公司需设立合规基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包含目标、原则、机构职责等内容,并规定违规事项的报告和责任追究程序。
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履行与合规管理相关的职责,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负责。部门负责人需监管本部门的合规性,并承担责任。每位员工需熟知相关法规,主动识别和管理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
公司应定期对合规管理进行内部评估,至少每年一次,并可能委托外部专业机构进行。设立合规总监,作为合规的负责人,负责审查、监督和检查公司的经营与执业行为。
此规定详细规定了合规总监的任职条件、职责、任免程序,以及在违规情况下的应对措施。证券公司需要定期向证监局报告合规情况,中国证监会将据此对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进行评价。
对于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或违规的公司和个人,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法律责任,而合规总监的积极作为将可能减轻处理结果。
该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旨在通过加强合规管理,保障证券市场的稳健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