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6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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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0 20:08
*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应予严厉打击。那么,因*所欠赌资引起的纠纷受法律保护吗,对*会如何处罚?
网友咨询:因*所欠赌资引起的纠纷怎么办?
辽宁大庚律师事务所马强律师解答:
因*所欠赌资引起的纠纷不受法律保护,《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获取钱财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并不是为了营利,而仅仅是为了消遣娱乐、打发无聊、联络感情等,不能成立*犯罪。但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只要以获取钱财为目的,就可以成立本罪,至于是否实际获得了钱财,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马强律师解析:
*罪的认定:
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开设赌场、以*为业的行为。对于虽然多次参加*,但输赢不大,不是以*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赌场、赌具,本人未从中渔利的,都不能认定*罪。其中情节严重的,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
*罪特殊形态的认定
(1)*罪的既遂。构成*罪的三种行为方式的不同,其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亦不同。就聚众*和开设赌场而言,属行为犯。只要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聚众人进行*的行为即构成既遂,至于被聚集的众人是否已经着手*行为在所不问,本人参加*与否也在所不问。
对开设赌场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具有营利的目的进行开设赌场的时候,就构成*罪的既遂,不要求已经进行了*。但如果仅仅是单纯的准备*设备,在赌场内也未同*者接触,只能理解为开设赌场的预备行为。以*为业的属常业犯,只存在构成犯罪与否的问题,也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2)*罪的数罪形态。行为人犯有*罪,同时又因*犯有其他罪的,如因*引起打架斗殴,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杀人的,应把*罪同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联系起来,实行数罪并罚。
同样,对于因*输钱而进行诈骗、盗窃、抢劫、贪污、挪用*等犯罪活动以及以这些犯罪活动非法所得作为赌资进行*活动的,也应分别定罪量刑,实行数罪并罚。实践中,有的人认为这属于犯罪形态理论上的牵连犯,是不正确的,*行为并非上述各种犯罪的牵连犯,其并不符合牵连犯的构成特征。
辽宁大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业务领域:刑事会见、辩护;民事(劳动工伤,合同,婚姻继承,损害赔偿);商事(实用新型,特许加盟);法律顾问。毕业于沈阳师范大学法律系,本科,学士学位,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