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6 22:38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7 12:03
破产取回权是一项法律制度,其设立的初衷在于解决破产管理人在管理破产财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一致问题,确保法定分配的公正性。现实财产,即破产管理人接收并控制的所有破产人财产,不论其是否属于破产人的责任财产。法定分配财产则是破产程序中可供债权人分配的破产人财产。
破产程序本质上是对破产人财产的强制执行过程,破产宣告时会冻结破产人占有的一切财产。在这一过程中,未经管理人许可,他人不得对破产财产进行处置。然而,管理人在接管财产时,可能无法区分哪些是真正的责任财产。这就可能导致非破产财产被纳入管理,损害了真正权利人的权益。因此,破产取回权应运而生,允许财产的所有者取回他们的财产,避免其被错误地作为破产财产分配。
破产取回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它维护了财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使他们能有效行使对财产的控制;另一方面,它有助于管理人纠正错误的财产管理,确保非破产财产不会被误归破产财产范畴,从而维护了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
所谓取回权,是指当破产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移交的财产时,对于不属于破产企业的那部分财产,其所有人有从破产管理人处取回的权利。对取回权予以肯定和规制,是各国破产法的通例,我国破产法第29条对此也做出了规定:“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这就是关于取回权的原则性规定。1但是,和国外破产法相比,再考虑破产司法的实际需求,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这种规定,仅属于一般取回权的制度,而并未涵括取回权制度的全部应有内容,尚有待于立法的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