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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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6 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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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30 01:29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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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律师解答: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其只有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因此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下才应承担侵权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纠纷应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对于经营者、管理者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应根据其经营管理的正常能力和合理限度范围进行合理认定。
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其主要内容是一种作为,即义务人应当创造一种安全的环境,防范和消除不安全因素,通过积极的作为来达到保障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目的。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很广,涉及多个行业、多类主体,不同义务人对不同保护对象所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不同的。
律师补充: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经营人应根据相关国家或者地方标准以及相关操作规程要求就场地和附属设施设置进行合理安排,以避免可能发生的人身伤害。如确无相关标准和操作要求,应以一个诚信善良的管理人或经营人在可预见范围内或者具有一般生活经验的人能认识到的风险程度来认定其安全保障义务履行情况。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关于盈利性活动场所的经营者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控制防范事故风险或人身损害的能力评定应客观判断,具体应按照经营者在当下的服务和管理水平下,能不能满足一般消费者的服务需求,而不是满足每个消费者的服务需求。判断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应当根据与安全保障义务人所从事的营业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结合具体情况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