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孩子要哪些条件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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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4 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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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4 02:17
收养人收养孩子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限制。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登记流程有申请,审核、评估,登记三个程序:
1、申请。
收养人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收养申请,同时应将收养申请书、双方协议书及有一定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的承认书及所在单位的证明信提交给收养登记机关,并说明收养子女的目的和理由。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审核、评估。
办理收养的工作人员在核对申请人的有关证件、材料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核,査明是否符合收养的各种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收养评估内容包括收养申请人以下情况:收养动机、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经济及住房条件、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意见、抚育计划、邻里关系、社区环境、与被收养人融合情况等。
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人融合的时间不少于30日。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3、登记。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査后,确实符合收养条件的,应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