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4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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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4 11:44
我国自上世纪50年代起,通过行政规章的方式引入了见习期制度,如1981年发布的《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规定,毕业生分配到岗位后需经历一年见习期,考核合格后转正定级,不合格者可延长见习期。1987年的《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见习期为一年,特殊情况可免去见习。本质上,见习期相当于试用期,部分群体如民办教师、有一定工龄的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毕业后可免去见习期。
然而,随着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式的变化,如1997年实施的“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政策,原有的分配制度被废止。1999年的国务院通知强调,毕业生就业需遵循新的就业规定,不再执行见习期制度。2002年的文件则提出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主要通过市场选择,见习期制度已不再适用。
目前,我国已取消高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制度,见习期制度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高校毕业生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时,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而不是见习期制度来设定义务和责任。即便在国有企业,见习期制度仅适用于通过国家分配的毕业生,而非通过双向选择进入的企业员工。
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