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5 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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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5 05:20
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知情权,即股东享有知道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重要信息的权利,就是为了能够有效保护股东的权益。公司章程能否进行特殊规定,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及范围进行限制或者扩大?
网友咨询:
公司章程可以约定扩大股东知情权范围吗?
广东君南律师事务所黄立胜律师解答:
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知情权,即股东享有知道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重要信息的权利,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核心权利。
公司章程中超越《公司法》规定范畴的股东知情权约定,如股东可以查阅会计资料之外的公司自身资料、子公司资料,以及对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审计等,在原则上有效的前提下,应结合《公司法》立法目的及该公司个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和评判。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自治规范,其具体内容体现了股东的共同意志。当公司章程赋予股东的权利小于公司法设定的股东知情权范围时,上述法律规定应作为强制性法律规范加以适用,该章程约定无效;但是,当公司章程赋予股东的知情权大于公司法规定的范围时,只要经股东自愿同意,则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属于公司自治的范围,该约定应该优于法律规定适用。
广东君南律师事务所黄立胜律师解析:
一、行使知情权的前置程序
1.向公司发出书面请求函,明确查阅原因、目的、范围;
2.保存请求函送达证据;
3.若委托律师发律师函,应附上委托书;
4.等待公司答复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二、查阅的“正当性”
“正当性”是指查阅会计账簿是善意的,查阅的资料与查阅目的具有相关性,对于涉及公司商业机密的内容,不能随意查阅。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黄立胜律师简介
广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