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6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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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7 07:32
代持股协议又称隐名出资协议、隐名持股协议即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约定,隐名股东以显名股东的名义出资为公司的股东并由隐名股东承担投资收益和风险的协议。那么代持股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吗,代持股协议有什么风险?
网友咨询:
代持股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吗,代持股协议有什么风险?
宁夏天器律师事务所王瑶律师解答:
所谓股权代持,也被称为委托持股、隐名持股、股权挂靠,是指实际出资人(即被代持人)与名义出资人(即代持人)以协议或其它形式约定;
由名义股东以其自己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由实际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并享有投资权益的一种权利义务安排。
虽然股权代持带有隐藏真实股东身份的因素,但其在法律层面上是受到认可和保护的。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
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宁夏天器律师事务所王瑶律师解析:
若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未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或者签订的协议存在合同无效的风险时,由于实际出资人不是工商登记上的股东,将无法依据《股权代持协议》向显名股东主张自己的权利,更无权直接向公司主张投资收益或分红。
若显名股东擅自转让股权,由于显名股东并非真实的权利人,则其转让股权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受让人在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善意取得股权。基于《公司法》规定了股权工商登记的对抗效力,如果受让人已尽到注意义务,因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产生了合理信赖,那么法律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将优于实际出资人。
同样,在显名股东成为被执行人时,第三人依据工商登记可能会申请对显名股东名下的股权进行强制执行。此时,虽然实际出资人为真实权利人,*也很难依据《股权代持协议》支持实际出资人要求停止执行的申请。
王瑶律师以“信德为天,崇法为器。承担责任,创造价值”为执业理念,在代理的民事案件中获各方好评。并担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康复中心等单位常年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