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如何确定?损害赔偿计算有时间标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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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6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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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5 21:19
违约对于很多人来说就是一件让人损失很惨重的事情,尤其是在签订了合同的双方当中就会有很多的人如果违约造成的损失可能是上千万或者以亿计数。但是我国法律对于违约责任并不是没有人任何的规定,所以当违约发生时就会有很多的人可以选择相关法律适用。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华天琳律师解析。
一、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
预期违约,当事人违反的是法定义务,适用《合同法》第107条。我国《合同法》第108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可以 在履约届满之前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所以预期违约的损害赔偿计算应为和一般违约的损害赔偿计算相同。
预期违约下损害赔偿的范围,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损害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也就是所谓的可得利益。当然,该规定也没有说仅能够请求履行利益的赔偿,在特殊情形似应当允许当事人请求赔偿信赖利益作为替代。
合同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造成对方当事人为了补救自己的合同利益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为了防止违反合同行为造成的损害进一步扩大而采取有关措施所支出的费用,也属于违反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财产损失。这种损失也属于实际的、直接的财产损失。其与前述为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的损失十分相似,两者同属于受害方当事人支出,失去的实际财产损失,但两者的区别在于:本费用是因对方当事人违约使其不能获得相应的合同利益而产生的,有维护自己权益的作用;而前述的支出费用主要是为了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产生的,具有为了对方当事人权益而支出的特点。
二、损害赔偿计算的时间标准: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108条和113条;并参考各国的立法,我认为损害赔偿应当以原定给付的履行期作为衡量预期违约的损害赔偿的标准时间。这完全符合在我国合同法上预期违约作为普通违约之一的特征。当然,如果债权人在履行期届满前起诉并且法院在期前判决,那么在判定损害赔偿额的时候,法院就不得不预测履行期届满的时候合同标准的价格将会是多少。一般来说,如果合同标的有时价,可以以该价格作为将来价格的证据。如果法院是在原定履行期届满后判决,那就容易多了。因为履行期满的时候的合同标的价格已经比较明确,容易证明。
三、减轻损害规则的适用:
在我国,关于预期违约构成之后债权人是否有减轻损害的义务,对此进行了讨论的学者一般认为有此义务。还有学者根据美国的做法认为即便债务人不解除合同,也有义务减轻损害,所以如果坚持履行自己的债务,就此发生的损害不得请求赔偿。也有学者认为原则上不适用减轻损害规则。我国合同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 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可见,预期违约,一旦构成,即应适用本条规定。当然,如果债权人不知道对方已经构成预期违约,则不发生减损义务。我认为其适用应
当遵循如下原则:
作为一般原则,减损规则在预期违约发生后立即适用,但是有若干重大限制。
对于履行已经不可期待的情形,应当立即适用。比如对方已经发生了履行不能,此方已经确定不可能获得对方的实际履行,则除了尽情另外寻找替代性的交易来满足自己的需要,没有别的选择。这对于对方缺乏履行能力的某些场合也有适用。比如,对方濒临破产,等待对方的实际履行是不现实的。
如果债权人的实际履行仍然可以期待,则债权人没有义务进行填补性交易。
在任何预期违约的情形下,债权人都有权继续履行或者进行履行准备,包括对方发生履行不能的时候。这在债务人的实际履行仍然可以期待的情形下,是主述第三点的逻辑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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