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6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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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2 15:53
在上海给婴儿办户口时需要准备的材料是父母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以及孩子的出生证明,如果给孩子办理上海户口,要求父亲或母亲一方需要有上海户籍,父母应该在孩子出生之后的一个月之内,给孩子办理入户登记。一、给婴儿在上海办户口需要哪些材料?
1、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
2、夫妻双方的户口本、结婚证。
3、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
4、计划生育服务证。
二、户口登记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给婴儿上户口要准备的材料是法律制度统一规定的,不管在上海还是在其他各地都是一样的。不过,虽然孩子可以随父亲或母亲上户,但是对于夫妻双方来讲,如果配偶没有上海户籍,选择夫妻投靠落户的话,对于夫妻的结婚时间是有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