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6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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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7 21:36
实务中,常会出现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笔债务的情形,在债务人不能一次性清偿所有债时,先偿还哪一笔、后偿还哪一笔,可能会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造成实质影响,那么公司债务清偿顺序是如何规定的,公司债务应怎么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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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务清偿顺序是如何规定的,公司债务应怎么清偿?
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王玲律师解答:
公司破产时用破产财产清偿债务。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时及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人所有的供破产清偿的全部财产。
破产财产清偿的先后顺序是:
1、 破产费用。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 共益债务。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王玲律师解析:
《民法典》第560条第1款规定: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第2款规定: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可以看到《民法典》同样要求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且法定的顺序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相同。唯一不同之处是,在约定和法定之间,赋予了债务人指定债务清偿顺序的权利。也就是说,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由债务人指定,债务人不指定的依法定。
法学专业院校毕业。执业理念:“当事人利益至上,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办案经验,有效地维护好当事人的权益,让当事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