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6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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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5 18:41
可撤销信用证的主要特点在于维护开证银行的利益。 在某些情况下,如进口商遭遇市场变动、运输难题或甚至面临破产,开证银行有权随时撤销或修改原有的信用证,这对出口商来说意味着风险较大,因为他们的保障并不充分。
根据国际商会第500号刊物统一惯例的第8条,银行在处理可撤销信用证的即期付款、承兑或议付时,有一个关键的约束条件。 在收到修改或撤销通知之前,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付款、承兑或议付行为仍会进行。这意味着,如果货物已装船或议付,只有在银行接收到撤销通知之后,他们才可能不再承担偿付责任。
然而,开证银行对于撤销或修改信用证的权利是有一定限制的。 这种限制通常体现在信用证中明确标明的条款,如:“本信用证不需预先通知受益人,可随时撤销或修改。”和“议付银行在接到撤销通知前,必须按照信用证条款处理汇票。”
信用证明确表示,无需事先通知即可撤销,但仅用于出口商制作单据时参考,开证银行和通汇银行并不对此承担义务。 这表明,开证银行的撤销行为并非随意,而是需要遵循信用证条款的明确规定。
总的来说,可撤销信用证是一种具有较大风险的金融工具,其灵活性为开证银行提供了保护,但同时也加大了出口商面临的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