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6 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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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9 03:18
随着近几年P2P的爆雷,国家开始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类犯罪。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向不特定人放贷是应当取得相应的放贷资质的,如银行,小贷公司等。那么什么是民间借贷行为,哪些属于无效借贷行为?
网友咨询:
什么是民间借贷行为,哪些属于无效借贷行为?
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杜晓宇律师解答: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杜晓宇律师解析:
民间借贷利率和利息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但可以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2)借贷双方约定了借期内的利息但未约定逾期利息,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息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3)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4)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5)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6)最新出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还对逾期利率、自愿给付利息以及复利等问题作了规定。
杜晓宇律师,法学本科背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荆门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指定律师、荆门市信访局指定咨询律师、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具有大型企业、法院、上市公司从业经验,从事律师以来,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承办过多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地产纠纷、婚姻继承纠纷、侵权纠纷、名誉权纠纷等民事案件;尤其是担任数起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的辩护,在社会上产生强烈反响。本律师结合办案实际,在全国、省级法制刊物上发表过多篇有影响的法学论文并多次获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