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教室打闹受伤,学校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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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21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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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7 14:59
孩子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或因为活泼好动的天性,同学之间打打闹闹,,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不幸事件并不罕见。
网友咨询:
孩子在教室打闹受伤,学校是否担责?
律师解答:
如果是8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打架受到损害,学校此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如果是8周岁-18周岁的*民事行为能力人打架受到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律师补充:
侵害他人造*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