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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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16 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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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18 12:03
天津市人民政府在其决策程序规则中规定了不同级别的会议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的详细流程。
首先,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包括:政府工作报告草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与新一年度计划报告、财政预算报告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
常务会议的决策范围更广泛,包括向人大常委会提交的议案草案、预算执行审计报告草案、重大事项审定、改善民生工作等,以及第五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八条)。
在决策前,市长和副市长会听取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可能组织咨询论证(第十九条)。会议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主持,详细审议决策方案,并允许缺席人员书面发表意见。
会议过程中,可邀请人大常委会和政协代表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以确保决策的全面性和准确性(第二十一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才可进行,市长根据会议讨论结果作出决定,包括通过、修改后决定、研究后再议或不予通过(第二十三条)。
重大事项决策以决定或命令形式发布,市长负责签发,然后在官方媒体上公开。同时,市政府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
扩展资料
《天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共七章、三十八条(含附则),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为了规范政府重大决策行为,建立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促进天津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该市实际情况制定的,适用于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该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及各区、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参照该规则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第四章
天津市人民政府在其决策程序规则中规定了不同级别的会议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的详细流程。首先,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包括:政府工作报告草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与新一年度计划报告、财政预算报告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常务会议的决策范围更广泛,包括向人大常委会提交的议案草案、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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