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非法违法煤矿行政处罚规定关于非法违法煤矿行政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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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16 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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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05 12:44
山西省人民政府为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活动,确保煤矿生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制定如下规定。
煤矿安全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各级政府需强化对煤矿安全的领导,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则负责本地区内煤矿安全的监管工作。
非法煤矿企业指未经合法许可,如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且矿长未具备相应资格,擅自生产的矿企。违法煤矿则指已持有相关证件,但在生产或建设中违反法规,拒绝执行监管执法指令的企业。
一旦发现非法违法煤矿,相关部门将依法没收违法所得、煤炭和设备,吊销许可证,关闭企业,并对违法所得处以1至5倍罚款。对于企业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如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未达到刑事标准的将处以20万元罚款。
非法违法煤矿发生死亡事故,除按规定赔偿每位死亡职工20万元外,每增加1名死者,将额外罚款100万元。事故调查和处罚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行政处罚在事故处理决定下达后执行。
政府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建立举报机制,通过公布电话、电子邮箱和网址,对实名举报的,给予1千至1万元奖励,对于重大贡献者,最高可获5万元奖励。此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