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18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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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20 07:01
浙江省为了有效预防职务犯罪,保障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此制定本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活动,旨在明确职责范围内的犯罪类型。职务犯罪主要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行为,如受贿、行贿等,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和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益的犯罪,以及其他相关犯罪行为。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坚持标本兼治,采取综合治理的策略,强调惩防并举和预防为主。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内部预防、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三者紧密结合,形成全面的预防体系。
在工作机制上,预防职务犯罪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共同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构建起多方协作的预防网络。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需承担预防职务犯罪的主要责任,其他负责人根据其职责范围承担相应的领导职责。
此外,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扮演着监督和指导的角色,积极参与并推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
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是为了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履行职务,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的条例。于2006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