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18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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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20 07:00
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五章专门规定了责任追究机制,以确保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和个人履行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对于干扰、妨碍或不配合预防工作的单位,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有权进行通报批评和整改。情节严重时,监察部门或主管部门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涉及的情况包括拒绝整改或导致职务犯罪案件发生。
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如不履行预防职责导致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者纵容包庇亲属进行违纪违法活动,可能需要引咎辞职。同时,滥用职权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将受到免职或辞退,相关法律责任需依法追究。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等职权的人员违反规定,将面临行政或纪律处分,严重者甚至会受到刑事追究。举报诬告陷害他人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若相关监管部门未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人员将受到行政处分。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若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或泄露秘密,也将受到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同样会受到刑事追责。对于其他违反条例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发文单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