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部级产品质检机构年度抽检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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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21 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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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21 20:21
1. 为了确保农业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的工作质量,保护国家、农民和企业的利益,以及维护农业监测体系的信誉,根据《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办法应予制定。
2. 在有效期内,所有经过农业部审查认可的部级产品质检中心和农业系统授权的国家级产品质检中心,都应每年对《质量管理手册》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自查,并接受农业部的年度监督检查(以下简称“年度抽检”)。
3. 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部门将根据收集的信息和各质检中心的自查情况,确定每年的“年度抽检”质检中心名单。
4. 进行“年度抽检”时,应提前一周通知被检质检中心。检查将由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部门派出的人员执行,按照《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细则》和JJG1021-90《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进行。
5. “年度抽检”的评审员将从部双认证评审员中选定,通常由两人组成,由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部门指派。检查工作应在两天内完成,评审员需在结束后及时提交检查报告至部质量办公室。
6. 若“年度抽检”不合格,质检中心有三个月的时间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将暂停安排指令性监督抽查或统检任务。如果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部级质检中心的授权证书将被撤销,印章将被收回;国家级质检中心将报请国家技术监督局处理。
7. 愿意在一年后重新承担质监工作的被撤销授权证书的单位,可按照新的申请程序和评审认可办法重新申请。
8. “年度抽检”检查人员的差旅费将由检查人员到部质量办公室按照财务相关规定报销。
9. “年度抽检”检查人员应公正无私、勤政廉洁,遵守法律法规,严禁弄虚作假。
10. 本办法由农业部质量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