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16 01:58
共4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20 11:39
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黑诊所的处理是“责令立即停业,没收非法收入,没收非法药品和器械,并处以10000以下行政处罚”。至于病人在黑诊所看病产生的纠纷赔偿,国家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卫生局不会介入的,有关赔偿应该是由就医人员提请诉讼解决。有些事不是卫生局的职责。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20 11:39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其他侵权行为由人民法院受理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20 11:32
上法院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20 11:34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