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16 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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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9 00:59
侦查羁押一日可以抵扣刑期一日,但是羁押时间是不可以抵扣考验期的。如果羁押时间已经超过刑期,那么就不需要再次执行刑期。一般羁押时间是两个月,不过也是有特殊的,情节比较严重的,可以申请延长羁押时间。
一、侦查羁押期限如何折抵刑期
《刑法》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所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的时候,之前羁押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管制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和有期徒刑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此羁押是可以折抵刑期的,但只限于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
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相关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或逮捕等行为就叫做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执行者是必须经过相关的申请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否则属于非法执行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而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情形: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批准,但须报人民*备案。
2.*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后,人民*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3.人民*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第二审人民*发回重审人民*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羁押需要符合法定的条件,首先是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嫌疑人有严重的违法行为,且进行释放出去会给他人或者是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羁押是有法定的时间期限,执法人员进行超期羁押是属于违法行为,嫌疑人可以起诉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