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16 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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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23 23:35
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网页链接(2010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义务兵被评定六级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退出现役!(注“六级残疾军人属于重伤等级之一,已经可以定义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军人。);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全文中只有“退出现役”,而没有“病退”的。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四十二条 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出现役:(一)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二)士官服现役满本级规定最高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在本级服现役期限内因岗位编制限制不能继续服现役的;(三)服现役满30年需要退出现役的或者年满55周岁的;(四)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五)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六)因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七)因国家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八)士兵家庭成员遇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灾难等变故,确需本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经士兵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九)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