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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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16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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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6 16:22
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即公司债权人仅可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要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补充责任,而且主张范围限于瑕疵出资股东未出资部分的本息。尽管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认缴即可,但在公司债务不能清偿全部债权时,股东的出资义务可以加速到期。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对股东瑕疵出资进行了详细规定,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原告:债权人
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不能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担补充责任,债权人在起诉时需要举证证明自己与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不存在无效、已过诉讼时效等情形
二、权利行使前提:公司的债务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债权人行使该权利的前提是,公司的债务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在公司有能力清偿该债务时,即使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也不能行使该权利。
三、被告:瑕疵出资的股东
债权主张权利,将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列为被告,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请求范围
债权人的请求范围限于瑕疵股东未出资部分的本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第二款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6 16:24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诉责任的,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的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自义务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例:甲、乙、丙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各以20万元的货币出资,且均已按期缴足。丙以机器设备出资,公司章程定价80万元。A公司欠B公司货款250万元,A公司的全部财产只有150万元。B公司调查发现,丙用于出资的机器设备出资时未经依法评估,明显不值章程所记载的80万元,B请求人民法院认定丙未全面履行出资。经评估,该机器设备价为30万元。由于丙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对于A不能清偿B的100万元(250-150=100万元),B有权要求并承担50万元(未出资本金=80-30=50万元,假设不考虑利息)的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