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输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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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13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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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21 13:10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中规定,第三十八条要求从事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服务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运输生活垃圾的车辆则需取得准运证,特别对于餐厨垃圾或建筑垃圾,应专车专用,并遵循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详细列举了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单位的职责,包括按时分类收集、运输,配备标准工具和车辆,确保垃圾不混装混运,记录垃圾来源、种类等信息并报告给相关部门。同时,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强调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和处理设施的管理,运营单位需接收并分类处理垃圾,同时处理企业需取得经营许可,建筑垃圾则需由有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运输至渣土消纳场所,建设单位需及时告知接收情况。
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建筑垃圾的处理,建设单位需确保垃圾的合规处理,并向渣土消纳场所报告。市和区县政府需推动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就地处理,餐饮服务单位则需委托专业服务单位处理餐厨垃圾。
农村地区生活垃圾的处理也有明确要求,如大型蔬菜果品市场和园林绿化部门需负责处理废弃物,农村村民需合理处理灰土。同时,跨区域处理生活垃圾的区县需支付经济补偿费用。
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则需严格遵守多项规定,包括正确处理垃圾、排放达标、定期检测、公开信息等,以确保垃圾处理的合规性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