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13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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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25 09:04
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五章详细规定了针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指出,若单位或个人存在以下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一,未实行集中统一档案管理,或未按规定建立档案,县级以上档案管理部门会要求改正,严重者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归档和移交规定,同样面临警告、行政处分或刑事责任;三,档案库房防护设施不完善,导致档案受损,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四,档案工作人员失职或泄露秘密造成损失,同样可能涉及法律制裁。
第二十九条列出的处罚更为严重,如损毁、丢失或擅自处理国家档案,涂改、伪造档案,倒卖档案谋利或外销,以及擅自出卖转让档案,都将面临警告和罚款,甚至没收违法所得和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规定,档案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同样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强调,造成档案损失者必须赔偿,赔偿标准由档案管理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确定。对于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有权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直接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的,将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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