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性执法是否符合公平正义原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13 10:14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22 06:57
选择性执法是具有两面性的,不符合公平正义,但是本来也没有绝对的公平正义
正面作用
通过灵活的个别执法,以点带面,产生广泛的威慑效应和示范效应,激发自省意识和违法风险意识,使法制秩序得到一定程度的维护,节约执法资源和执法成本。这是选择性执法的优势。表现在司法领域为民不告官不理,除刑事案件公权机关会主动介入外,一般只有在利害关系人主动告诉后才启动执法程序。表现在生产领域为抽样检查,通过检验样品质量去分析总体质量。在行政领域更为普遍,或者主动选择个别进行执法,或者被动发现后才进行执法不是发生后即执法。
负面作用
因为选择性执法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总会有疏漏,一些违法现象总可能不被处置,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在制度上具有合理性。这是选择性执法的先天性病灶,容易衍生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给执法腐败提供操作的空间,执法者可以利用控制执法的疏漏率或者选择执法与否来威胁利诱管辖客体,从而实现权力寻租的目的。二是随着执法的疏漏率逐渐增大,容易产生“破窗现象”,“这扇窗户得不到及时维修,别人就可能受到某种暗示,去打烂更多的窗户玻璃。”向社会、系统传递出一个错误的信息:对法律、规则不必当真,可以在执法的空间中躲避,而不需主动遵守法律。这对法律的平等性、权威性、正义性和神圣性,构成严重挑战,对法制秩序是一种严重损伤。中国虽然加强了煤矿生产、食品安全领域的行政监管,但重大安全事故仍然不断发生,就行政管理上的问题而言,选择性执法是重要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