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不破租赁各方权利与义务是什么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13 04:59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3 21:00
买卖不破租赁出租房的权力是有按月收取房租的权力,有房屋出租的权力,出租方的义务是负责检查承租方的身份和帮助当地派出所登记外来人口的信息;承租方的权力是在房屋又问题的情况下有权力要求出租房维修义务是在规定时间支付房租。
一、买卖不破租赁各方权利与义务是什么
1、房屋出租人有哪些权利
(1)租房屋的权利。这是基于所有权而产生的一种权利。是法定权利。
(2)收取租金的权利,这是根据合同约定而产生的一种权利。
(3)确保出租房屋合理使用的权利。出租人在合同中约定房屋的用途,并对修补、扩建行使决定权。定期对出租房屋行使检查权。
(4)提前收回自住的权利。在何种情形下可以行使这权利,法规没有明文规定。当然如果是约定的或显然是明显合理的原因,应该是允许的,规章规定应当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如收回让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居住或提供给年迈长辈居住。境外有法律规定基于自住的理由而提前收回。两年之内不得出租。
(5)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可行使索赔的权利。行使这权利在于法理由,根据建设部的规章,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行使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的权利。
(6)合同期满收回房屋的权利。合同期满,是否同意续签出租合同,是出租人的权利。
2、房屋出租人有哪些义务
(1)负责查验承租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及育龄人员计生证明;
(2)填写《私房出租登记本》并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外来人口管理办公室。
(3)督促、带领承租人于3日内到公安派出所或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办理申报暂住手续,承租人离开时,申报注销;
(4)负责对承租人进行法制宣传,发现承租人有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此外,房屋租赁人要缴纳税费,有:(1)合同印花税,出租双方各按合同金额的0。1%缴纳;
(2)营业税及附加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由出租人按租金的收5%交纳。
(3)租赁合同备案费,100元、件。
只要出租房和承租方都按照约定办事,一般就不会有任何的摩擦。买卖不破租赁主要是保护承租方的合法权益,毕竟承租方是弱势,不过也保护出租方的。买卖不破租赁不仅仅适用买卖的租赁物所有权的更改,也包含了其他的情况的物权变动比如说是因为继承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