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章 规划建设和房源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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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07 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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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07 22:25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和房源筹集有着明确的规定。首先,市、县人民政府需制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第十二条),确保新建和筹集的住房符合这些规划。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方式包括集中建设和配建,政府需在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普通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二条)。
资金来源是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重要环节。政府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包括财政预算、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土地出让净收益、上级财政补助、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贷款、租金收入、社会捐赠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资金(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这些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用于住房的建设和维护等开支。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来源广泛,包括政府新建、改建或购买租赁的住房,开发区、街道、镇的投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住房,退出或闲置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闲置的直管公房,以及其他可用于租赁的房源(第十七条)。这些房源的产权登记和使用均有严格的规定,不得改变用途、上市交易或分割转让(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
对于特定单位,如大中型企业、新就业人员较多的高校等,经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和自筹资金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或改造现有闲置房(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