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出资义务是否随之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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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07 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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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3 14:06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
网友咨询:
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出资义务是否随之转移?
律师解答:
股权具有财产属性,转让股权系当事人对自身权益的处分,股东对出资期限届满的股权存在期限利益,未实缴出资的股权亦具有转让性,司法只能在特定情形下才能对当事人转让股权进行干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若转让股东存在逃避债务的恶意、受让股东不具备履行出资能力或者公司债权人对于原股东的出资具有信赖利益等情况下,为保障商事交易安全、防止股东逃避出资义务,宜对原股东适用出资加速到期之规定,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律师补充: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