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主体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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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01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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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01 17:03
在遗产继承中,遗产管理人的作用是相当重要的,设立遗产管理人制度可以更好保护继承人的利益,并且保证遗产的分配是公平分配的,一个好的遗产管理人还可以使遗产发生增值。那么继承开始后可作为遗产管理的人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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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主体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
律师解答: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实践中对利害关系人的理解主要为继承人、受遗赠人、遗产债权人。
有三类人不得担任遗产管理人。
1、破产者和无力偿债者。这些人通常债务缠身,自身的经营和生活受限,其处理遗产的债权债务的信用度会受到质疑,影响遗产管理的进行。
2、存在不良历史记录的人。包括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正在接受刑事处罚的,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的,曾因违法违纪受到行政处罚的,曾被列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等。
3、与拟处理遗产具有存在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除外。
律师补充:
遗产管理人负有哪些责任?
1.遗产管理人有妥善保管遗产的责任,如果对其所保管的遗产漠不关心,怠于履行义务,对遗产缺乏应有的保护致使遗产遭受损毁、散失的,遗产管理人应当负有赔偿损失的责任。
2.遗产管理人如果将遗产供自己使用、消费,应当承担因使用、消费遗产而造成遗产来失的赔偿责任。
3.在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所在的地址不明,有登报公告或通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义务,并在公告期民届满以前,有拒绝清偿债务和音乐会遗赠物的义务。
4.遗产管理人在管理遗产期间,有向继承人、死者的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报告管理善的义务。
5.遗产管理人在管理遗产期间,如果有继承人主张继承时,有向继承人移交遗产的义务。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