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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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30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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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01 19:24
问1哪些产品必须办理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许可?
答:2008年12月7日,龙井茶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形式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龙井茶Longjing Tea”证明商标注册人为浙江省农业厅经济作物管理局,所核定使用商品为茶(第30类),注册号为第5612284号。因此,凡在包装中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标识或标注“龙井茶”字样的茶类产品,均属于龙井茶证明商标管理范畴,应当办理龙井茶证明商标的使用许可。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及其包装物上使用与龙井茶证明商标相同或相似标识的(如龙井、龙井绿茶、高山龙井、龙井泡袋茶等),均属侵权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照《商标法》、《龙井茶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问2龙井茶证明商标何时全面推广使用?
答:龙井茶证明商标将在2010年新茶上市时全面推广使用。届时,在龙井茶包装上将出现“龙井茶证明商标标识”和“中国地理标志”。因此,龙井茶生产经营者应早作准备,及时申请办理“龙井茶证明商标准用证”。
问3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的产品应符合什么要求?
答: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的产品即龙井茶,应同时满足三个必备要求:
①其种植地域范围限于以下18个县(市、区)内,即:杭州市西湖区(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市萧山区、杭州市滨江区、杭州市余杭区、富阳市、临安市、桐庐县、建德市、淳安县、绍兴县、新昌县、嵊州市、诸暨市、上虞市、绍兴市越城区、磐安县、东阳市、天台县。
②其生产加工应按GB/T 18650《地理标志产品龙井茶》的规定进行。
③其质量应符合GB/T 18650《地理标志产品龙井茶》的规定。
问4哪些市场主体可以申请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
答:龙井茶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首先是看其所生产经营的产品是否符合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的产品应具有的三个必备要求,其次是看申请人是否具备生产经营龙井茶的市场主体资格。据此,申请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的市场主体是比较广泛的,它主要包括在龙井茶产区内的从事龙井茶生产经营的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如专业合作社等),同时也包括在龙井茶产区外的从事龙井茶生产经营(不包括龙井茶初制)的企业。对于龙井茶产区内的小规模生产者(散户),鼓励其通过加入专业合作组织(如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等形式,由专业合作组织出面统一申请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
问5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与审查的基本程序?
答:符合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申请人,按照下列程序申请获得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许可:
①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县级茶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注:产区外的流通企业另按规定提出申请),提交《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申请表》和相关材料。
②县级茶叶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对申请人的种植、加工、产品及其质量管理等进行现场考察,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商标注册人。
③商标注册人收到上报的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商标注册人通知申请人,并与申请人签定《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同时颁发《龙井茶证明商标准用证》。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县级茶叶主管部门或商标注册人说明理由并提出相应意见或建议,书面通知申请人,允许申请人在一年内复报一次。从受理申请到取证,一般为30个工作日左右。
例如,杭州市萧山区内的某茶叶公司需要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应向萧山区农业局提出申请,经萧山区农业局初审合格后上报商标注册人审批。凡符合条件的,商标注册人通知与其签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领取《龙井茶证明商标准用证》。
问6龙井茶证明商标的申请使用需交哪些费用?
答:为最大程度减轻商标使用者的负担,在龙井茶证明商标实施的过渡期内,实行“零费用”制度,即龙井茶证明商标免费申请、免费使用。
问7如需咨询,可与哪些部门联系?
答:相关事务可咨询上述18个龙井茶生产县(市、区)茶叶主管部门(注:除绍兴县、嵊州市为林业局外,其他16个县市区均为农业局),或向省龙井茶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省农业厅经济作物管理局咨询(杭州市凤起东路29号,邮编:310020,电话:0571-86757912),也可登陆“浙江农业信息/经济作物子网”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