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01 00:01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1 00:04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对证券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客观要件,表现为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行为 3、主体要件,特殊主体。4、主观要件,应当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未公开信息,而积极利用此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明示、暗示他人进行相关交易。
一、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1、客体要件
该罪与内幕交易罪相似,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对证券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行为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优势进行信息不对称的交易,不仅是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行为,也是违反证券市场的交易公平基本原则的行为。证券市场上的各种信息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投资者对信息了解、掌握和运用的程度,直接关系到自身的利益,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虽然在程序上与正常的交易程序相同,也是到市场上公开买卖证券,但由于一部分人利用未公开信息,先行一步对市场做出反应,因此,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与内幕交易一样都直接违反了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和诚信原则,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利益。
2、客观要件
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二是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这里“有关监管部门”包括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等;行业协会包括证券业协会、银行业协会和保险业协会等。
4、主观要件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主观方面应当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未公开信息,而积极利用此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明示、暗示他人进行相关交易。过失不构成该罪,如犯罪主体不慎将未公开信息泄露,导致信息获取者进行证券交易,则不能按暗示他人进行证券交易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关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立案(追诉)标准在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有了新规定。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应予立案追诉: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证券交易所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也是需要达到了规定的立案标准之后,那么才会以这里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论处。至于立案标准,根据有关规定来看,分为了多种,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种,那么就能按照本罪定罪处罚。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对证券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客观要件,表现为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行为 3、主体要件,特殊主体。4、主观要件,应当表现为故意,即明知...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认定标准
(三) 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四) 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五)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立案标准是根据交易金额以及利用次数进行划分的。如果行为人存在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信息,谋取私利达15万的,或者证券交易达50万,或者多次利用该信息获利的行为,都应当立案追诉。 一、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关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立案(追诉)标准在新出台的《最...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判刑标准具体如何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判刑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对于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涉及证券的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进行买入或卖出该证券,或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情节严重的,法院将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法律规定,涉及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2、客观要件。犯罪的客观方面。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行为。主体要件。3、犯罪主体。根据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包括...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最新立案(追诉)标准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如何认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二年内三次以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三)明示、暗示三人以上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证券、...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具体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2、客观要件 犯罪的客观方面。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行为。3、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根据《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构成交易罪有哪些规定
以下条件会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1.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2.主体是特定主体,是知悉内幕信息的人;3.客体是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证券、期货投资人的合法利益;4.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行为。【...
如何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构成要素包括: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定人士,即仅限于证券交易所以及期货交易所等各类金融机构的从业者以及相关监管部门或各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在主观心态上必须存在故意为之的心理态度,而过失则不能够被认定为此罪;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主要包含国际性的金融市场秩序以及主管公司的内部管理...